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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家银行6大"霸王条款" 省工商喊你月底前改正
house.hangzhou.com.cn 2014年12月10日 07:58:49 星期三  来源:每日商报

  去银行办理各项业务,面对银行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往往只有签字的份。不过,浙江已经开始对银行业不公平格式条款说“不”。昨天,浙江省工商局公布了银行合同格式条款的六大“霸王条款”,并且要求月底前,总部在浙江的银行对主要问题条款进行修改,否则将予以曝光。

  今年9月,省工商局收集了杭州银行、温州银行、绍兴银行、嘉兴银行、金华银行等10家银行的个人借款合同、消费类(抵押、质押、最高额抵押等)保证合同、信用卡(申请、领用)合同、公务卡申领合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合同、个人业务综合服务合同、电子银行服务合同以及各种理财协议8大类消费类合同,共计80份,通过全面审查,对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文字用语恰当性等三方面提出评析和修改建议。

  工商部门发现,面对银行单方面制定的合同格式条款,消费者只能说“是”或“不是”,并没有平等协商的余地,因此造成了许多“霸王条款”的出现。

  针对此次梳理的六大类问题,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已经约谈相关银行,对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格式条款进行修改。“目前为止,大部分银行已经修改完毕或者修改了部分。”省工商局合同处沈晓萍处长表示,如果在月底前不对这些条款进行修改,将对相关银行予以曝光。至于总部不在杭州的其他银行,沈晓萍说工商部门会关注在浙江的分行、支行,如果发现有这些格式条款存在,会与银行沟通,让其汇报给总行进行修改处理。“如果消费者在银行碰到这些不平等条款,可以向银行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我们投诉。”

  此次工商部门审查的80份银行业合同的格式条款,不合法、不公平、不合理的一共546条,涉及问题795个,通过梳理主要存在六大问题:

  ●银行单方面扩大自身权利(共113条)。

  案例:某合同条款规定:在合同中规定借款人未及时还款时,银行有权从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相关款项。

  评析:这一条款银行涉嫌利用强势地位扩大扣收的权利,损害借款人利益。

  ●银行免除自身责任(共141条)。

  案例1:某合同条款规定:由于设备、通讯、网络等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纳入银行的免责事由。

  评析:这一条款银行涉嫌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

  案例2:某合同条款规定:银行对借记卡遗失正式挂失生效之前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评析:银行涉嫌免除其在客户办理口头挂失手续后至正式挂失手续办妥期间应当承担的责任。

  ●银行加重消费者责任(共84条)。

  案例:某合同条款规定: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等从合同依然有效。

  评析:这一条款银行涉嫌设定独立担保条款,加重担保人责任。

  ●银行排除消费者权利(共68条)。

  案例:某合同条款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银行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赠与、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迁移或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评析:根据担保法原理,设定抵押出让的是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抵押期间,抵押物的占有不发生移转,抵押人可以使用抵押物。出租、再次设定抵押等属于对抵押物的正常使用,本条是贷款人采用格式条款限制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正常使用。

  ●某些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法律规定(共137条)。

  案例:有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资(合作)、联营、分立、股份制改造、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或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债权实现的行为的,需事先征得银行同意,或一旦发生此类情况,银行即可采取终止合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或其他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和资产保全措施。

  评析: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债务人合并、减资需要通知债权人,并且债务人需要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但分立则只需通知债权人即可。上述条款涉嫌违法公司法。

  ●某些条款表述不明确涉嫌误导消费者(共21条)。

  部分合同格式条款在对特殊概念、相关期限、某些计算标准等事项的约定时,不够明确。例如,对“复利”“敞口”“存续期”“限额处理”都没有明确定义。

作者: 编辑: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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