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AA”制令刚性需求更坚挺 |
一份针对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买房法律指导书 |
house.hangzhou.com.cn 2011年08月18日 09:27:35 星期四 来源:今日早报 |
关键词三: 父母买房、谁出资谁受益 涉及条款(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解读: 在司法解释出台前,实践中关于此类案件的争议较多,如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行为是属于赠与行为还是借款行为,所赠房产是属于夫妻共产还是个人财产。司法解释在此条款上对于“物权以登记为准”的原则作了突破,采取的原则通俗讲就是“谁出资、谁受益”,不管房产是否登记在一方名下,而是去探究双方父母的出资情况与赠与房产的真实意思表示,据此确定产权。 提醒 今后在父母出资买房确权纠纷中,非常关键的证据会是房款出资凭证(包括支付凭证、资金来源凭证、房款收据或发票等),这关系到房屋的归属与权益份额的划分,因此作为出资方的父母,应注意保留此类证据。 关键词四: 处分共有房产、善意取得 涉及条款(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解读: 在房价高涨的现实情况下,原先有很多夫妻利用处分共有房产需要夫妻双方同意这个规定,卖房后反悔,这样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此条解释是延续了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再次明确了在房屋不动产中同样适用于善意取得。如果夫妻一方,瞒着另一方,擅自出售房屋,且购买方对此并不知情,购买的价格也符合市场上正常的交易价格,没有过分偏低或偏高的情况,同时已经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的,则夫妻另一方并不能要求追回该房屋,而是只能要求擅自出售一方赔偿损失,且此损失赔偿的请求时间点为离婚时。这条解释实质上是倾向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购买利益,也避免在房产交易中,因夫妻双方关于共有房产处分的纠纷造成公平交易第三方的利益受损。 提醒: 如果夫妻双方之间信任不足,或者两人已经就名下共有房产的处分产生纠纷时,就需要注意保管好房屋权属证书,免得对方擅自处分、先斩后奏、既成事实。 业内看法 猜想一: 具备了婚前财产公证功能 杭州我爱我家企划部负责人周包军认为,国外做婚前财产公证很多很普遍,国内相对来说还是比较传统,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相当于把房产在婚前做了个财产公证。他认为这个从法理上是通的,但是从情理上并不是非常合适,事实上很多时候购房的前提是基于家庭的未来收入,如果房屋增值了,除了要补偿婚期内一方的按揭付出之外,还应适当补偿增值收益。 猜想二: 购房的刚性需求会更坚挺 绿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营销策划总监章显腾觉得,婚姻法新司法解释鼓励房子上的彻底AA制,这样,必然会有很多女方的父母,以前没想过为女儿购置房产的,现在要考虑这个问题了,都会尽可能创造条件尽早在婚前买房,刚性需求会更坚挺。 另外,还有业内人士开玩笑说:“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是来救市的。”因为新婚姻法只是提到房产的归属,而没有提到房产之外其他财产的归属,比如存款、乃至现金什么的,所以,很多人会考虑把流动资金变成不动产。 猜想三: 精装房会不会流行? 还有的想法认为,原来比较普遍的做法是男方买房,女方负责装修和买车,但以后可能大家会觉得只有出钱买房才是“把钱花到刀刃上”,双方都努力买房,没人愿意出钱装修,买房送车的促销手段以及精装修房会更受欢迎。 |
作者:余丽 编辑:袁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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