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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被质疑违反初衷 有专家建议取消
house.hangzhou.com.cn 2016年09月28日 07:35:27 星期三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也有数据表明,民营企业创造了60%左右的国内生产总值、吸纳了80%左右的社会就业。这些数据说明,多数的民企并没有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但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民营企业也是应该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条例》这样定义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而且,对于违反《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条例》虽然不是法律条令,但也是行政法规,同样具备法律效力,有它“强制性”的作用。

事实上,我们鲜少看到因民营企业不给职工上住房公积金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

除了收入不稳定、管理不规范等原因以外,民企不缴存住房公积金跟民企的生产经营状况密切相关。

2016年初以来,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增速逐月持续显著回落。今年上半年民间投资增速已由去年的10.1%下降到2.8%。

为了减轻企业压力,今年上半年,已经有政策明确,对于一些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缓缴、降低缴纳比例、暂停缴纳住房公积金。

今年4月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陆克华在国务院政策吹风会上透露,我国从今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此外,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记者采访得知,当前的“五险一金”就相当于职工工资的40%左右,其中住房公积金的比重约12%,因此,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当然可以减轻企业负担。

住房公积金加大收入分配不公?

住房公积金作为中国新住房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被认为是构建中国住房保障体系中的核心部分之一,是住房保障的关键金融支持手段,也是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住房金融制度。

但是,当前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的职工是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受益者,而民企中只有极少数职工是住房公积金受益者,这无形中扩大了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水平。

在苏海南看来,目前住房公积金主要由垄断行业和高、中收入者缴纳,主要是被高、中收入者所获得,低收入行业及其低收入员工却几乎不可能获得。“既然已经是高、中收入者,特别是其中部分人已经或能够分配到住房,政府就无需再给他们提供额外的住房福利,当前住房公积金实际上是进一步扩大了本来就偏大的收入差距,由此带来进一步的分配不公。”

但是,在某事业单位工作的张鑫并不认为自己是高收入者。她告诉记者,她目前的级别是正处级,但是每个月的工资仅有8000元。除了供养一家老小,每个月剩不下几个钱,对她而言,住房公积金也是一笔不小的收入。

“像国企、央企尤其是金融部门的收入比我们高很多,住房公积金也高出我们很多,他们才是真正的高收入者。”张鑫说,笼统地将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高收入的国企放在一起并不合理。

尽管如此,和收入更低的大多数民营企业职工相比,张鑫是幸运的,毕竟在事业单位,工资旱涝保收。因此,当务之急,是如何解决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低以及由此导致的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

全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理事、高级经济师徐迅向《中国经济周刊》提出了他的看法,“一方面要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职工的缴存水平,避免住房公积金变成一种特殊福利;另一方面,要把民企作为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的重点来对待。只有让更多的民企和职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才能缩小由住房公积金导致的收入水平的差距。另外,还要在使用和提取公积金的范围和手续环节方面,大力进行改革,才能让更多的人享受住房公积金带来的实惠和便利。”

取消住房公积金可行吗?

现实的问题是,在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的情况下,很多民企存在经营和生存压力,已经无力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8月5日发布的《中国劳动力成本问题研究》报告显示,我国的劳动力成本近年来有所上升,其中增长最快的是住房公积金,而且住房公积金主要在垄断行业和高收入者中,低收入行业和普通职工却没有平等受益,由此进一步带来收入分配不公。因此,该报告建议“取消显著增长而又带来分配不公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对这一提法和观点苏海南也表示赞同:“当初设计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实施的结果是收入高的或中等以上的、有房的有,收入低的、没房的,反而没有,进而扩大了收入和财产分配不公的差距,不如结合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合理提高各类员工特别是低收入员工工资水平的基础上取消。”

但是,也有学者反对取消住房公积金。

在徐迅看来,一个制度存在肯定有它的理由,不可能随意地废除,要调查研究以后才能决定是否取消,因为这涉及到每个人的住房保障。“普通公务员从工资里每个月扣了这么多年,单位也补贴这么多年,虽然数额不是很大,但是毕竟是每个人的辛苦钱血汗钱,如果取消了,这笔钱怎么办?如何补偿?住房公积金涉及到民生和百姓根本利益,不能太轻率。”

公积金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如果要取消住房公积金,将涉及到修法。

苏海南向《中国经济周刊》提出了他的想法:个人缴纳的部分是个人财产,不能动,单位缴存的部分按《条例》的说法也是归个人所有,但这个制度是有缺陷的。事实上,有钱的单位、有钱的个人因个人公积金锦上添花,没钱的单位、没钱的个人是雪中没人送炭,这种不合理的利益关系需要打破。

“建议个人缴纳的部分就别动了,今后可研究将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以充公纳入社会保险基金,如果此路径具有可行性,需要相应研究修改《条例》后再稳妥实施。”苏海南说。

作者:记者 王红茹 编辑:张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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