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项目动工又停工 高额征缴闲置费
【事件】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拍卖取得了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随后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时间动工开发。但由于资金筹集发生困难,该土地动工后不久就停了下来,至今已经一年多时间,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向主管部门报批中止开发。
经估算,这个项目已投入资金不到报批项目开发投资额的10%。今年,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发布,6月26日,该市国土资源局向该开发商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支付土地闲置费,这在当地房地产市场引起强烈“地震”。
【点评】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沈锋标
这一案例是新政从严实施的直接结果。在这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上面的案例中,这个项目土地已经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进行了开发,并非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的“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因此,也难以认定它已经属于闲置土地。
这种现象在目前的土地开发中大量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存基础是进行房地产开发,而土地又是核心内容。由于国家对土地一级市场的控制越来越紧,可供土地的日益减少,开发商总是想尽一切办法先将土地拿下再说。基于这种心态,土地出让价格在竞价过程中节节攀升,导致开发商在土地上投入大量资本,造成整个开发计划出现巨额资金缺口。国家也看到了这种情况的存在。但按法律规定,土地只要在按合同约定一年内动工,就不需要征收闲置费,于是,在以往也出现了开发商搬来打桩机或推土机作动工状的现象。“国六条”显然也想要解决这个问题。其中指出:“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它一方面强调了“从高征收”,也就是以土地出让金20%以下为标准从高征收闲置费。另一方面将已经动工,但动工后未经批准中止开发连续满1年,并且符合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条件的,也视为闲置土地,从高征收闲置费。这表明,政府不允许存在非正当理由的土地闲置行为,也进一步提醒开发商,获取土地应当与自己的开发实力相联系,与自己的发展能力及计划的开发节奏相适应。
【案例六】“国六条”打乱阵脚 开发商想要政府赔钱
【事件】某房地产公司在2006年4月20日取得了开发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5月23日通过招标确定了施工单位,不久后,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下发时,该公司正准备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按《通知》的规定:项目9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须占70%以上,“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由于该项目未能在6月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其重新设计户型,以满足《通知》中关于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的规定。该开发公司认为,项目已经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如果重新设计户型,就需要给项目重新策划定位,重新组织设计、重新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重新组织招标,不但将产生一大笔费用,而且将严重影响开发周期。于是提出问题: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是否合法?其损失能否要求当地政府赔偿?
【点评】金鹰律师事务所 陈月棋
上述《通知》关于“90平方米以下套数须占70%以上”的规定,确实在房地产业内及房地产法律实务界引起了很大争论,房地产界关注的焦点是这项规定是否合理?而房地产法律实务界关注的是如何理解《通知》的溯及力。
由于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并且只有公布的法律才有可能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准则,所以近代各国一般采用法无溯及力的原则,即“法不溯及既往”,它往往被认为是法治的具体体现。《通知》虽不属于法律、法规,从形式上仅仅是一个一般规范性文件,但由于其具有约束人们行为的作用,原则上也应该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则。当然,从《通知》的文义上理解,也确实遵循了这一规则,即只对2006年6月1日之后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适用。但《通知》明显忽视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的特殊性,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到总平方案的批复、初步设计的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领取,其中要经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卫生防疫、消防、绿化、人防等众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如果在开发公司已经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下,要求其重新设计,则前面已经取得的审批文件如何认定,由此而产生的相应损失由谁来承担。因此,我认为《通知》关于“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的规定确实值得商榷。
但是,作为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行使行政职权,无权对上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自行决定是否适用,只要其行为没有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且程序合法,就应得到维持与确认。由于政府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并没有违法,因此,我认为开发公司要求地方政府赔偿的依据并不充分。
【案例七】为避税房屋变赠与 该合同被确认无效
【事件】去年10月,做生意的吴先生看中了城西一套100平方米的二手房,通过房屋中介与卖方小李进行了多次接触,确定房屋成交价格为80万元,但双方对于5.5%的营业税由谁承担发生了争议。后经指点,双方决定以赠与的方式去房管局办理过户登记,同时按双方另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合同签订后,吴先生支付了50%的房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后因吴先生资金周转发生困难,迟迟未付房屋余款,小李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诉诸法院。庭审中,双方就哪份合同有效展开了激烈辩论。原告小李认为,实际履行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吴先生应支付房屋余款;但吴先生则认为,该房屋买卖行为是以赠与的合法形式掩盖逃避营业税的非法目的,因此应是无效合同。后经法院调解,吴先生支付房屋余款,营业税部分双方各承担50%。
【点评】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赵西刚律师
这一事件的关键在于房屋买卖行为涉及的两个合同(赠与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哪个有效?吴先生和小李之间是房屋买卖关系,但双方为了逃避营业税,在房管局备案的是赠与合同,而实际履行的是房屋买卖合同。这种情形是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赠与合同应属无效,但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逃避税收的非法目的,对买卖双方来讲都存在很大风险,尤其是在当前房价起伏不定的情况下。就卖方而言,以这种赠与的方式进行交易一旦发生纠纷,买方可能会主张房屋赠与合同无效而退房;即使买方不退房,卖方也应补交相应的营业税,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营业税是由卖方承担的。就买方而言,一方面在买房时无法办理银行按揭;另一方面,在房价上涨的情况下,卖方同样可能主张房屋赠与合同无效而收回房屋,即使卖方不收回房屋,买方如以后要转让该房屋,就面临着要交更多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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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后买房应注意的问题
买房,特别是二手房,对于老百姓来说,是一门技术活,技术不纯熟一不小心就会出差错,因此,特别提醒消费者,买房时因注意以下几点。
1.签合同时,要尽量签格式合同或签中介公司有固定文本的合同。
目前中介公司经常使用的合同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工商局和房管局联合颁布的《房屋转让合同》;另一种是大的中介公司的房屋委托协议书。建议签有固定文本格式的合同,一般这样的合同大的中介公司都是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去备案的,没有必要的话最好不要双方临时草拟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因为这样产生的纠纷无论是责任、权利还是义务都很难分清。
2.在签订合同时,要尽量把涉及的税费一一罗列清楚,而不要笼统地写一个“税费由买方或卖方承担”,这样容易引起歧义,万一政策变动或是漏掉一条税收,双方都不承认就很尴尬了。
3.签订二手房转让合同后,应尽快办理三证过户手续,不要因为避税而拖延时间,造成更大损失,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4.买卖双方不要在空白的合同上签字。有时,二手房手续中,办房屋转让合同往往要一次性签6份或者9份文件,双方等着工作人员填写合同上的内容非常麻烦。因此,有些中介公司会和客户说,先写两份合同核查内容,其他的把名字签好就可以走了,内容工作人员会填上。这也是很不可取的,工作人员在抄合同时或许会出现笔误,如果当场没有检查出来,后面的工作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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