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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补丁"触敏感神经 律师表示先小人后君子
house.hangzhou.com.cn 2011年08月19日 09:26:48 星期五  来源:新华网

  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并于本月13日起正式实施。“新司法解释最大的变化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天津立德律师事务所许剑律师认为,在此前的司法解释(二)中,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前后有别 司法解释做补充离婚不再分一半

  2005年,宋小姐在婚姻登记前买房,产权证上是自己名字,房产市值30万元,首付10万元,贷款20万元,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1年,此后提出离婚,但由于房子涨到90万元,双方就房产分割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根据2004年施行的司法解释(二),20万元的贷款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于这20万元增值到了60万元,这部分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随着现在司法解释(三)的施行,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宋小姐只需支付前夫所还贷款及其增值部分即可。

  法律专家认为,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审理案件指导性意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使得判决具有实际操作性,法律不会经常变动,而司法解释作为法律的“小补丁”,可以根据社会的发展而随时修正。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父母出资买房,即使是子女一方一个人的名字,一旦离婚也将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置。但是在《物权法》施行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体现了《物权法》的重要性,充分尊重产权登记这一“标尺”。按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允许共有,其中包括共同共有,产权证是两个人的名字,一旦离婚两个人平分;也可以是份额共有,夫妻双方根据房产比重,明确写在产权证上。

  意义影响 维护产权人权益明确法律“标尺”

  天津立德律师事务所的许剑律师认为,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以登记作为权属证明,此次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就是在充分尊重《物权法》的基础上,充分保护了不动产产权登记人的权益。《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进步,解决了审判实践中对于不动产的处置问题,统一了不动产的处置方式和计算方法,同时有效地规范了大家的行为,告诉大家只有按照法律规范行动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随着现在个人资产的增加,婚姻登记之后,如何保护个人财产成为焦点,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这样的背景下最终施行,许剑律师认为,虽然司法解释(三)从感情上接受起来会有阵痛,但是“先小人、后君子”的方式,有助于建立较好的司法秩序,也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法律的“标尺”。针对市民对“保护妇女或资产较小的弱势一方有欠缺”的质疑,许剑律师认为,“标尺”对双方都是公平的,夫妻双方可以按出资比例和对家庭的贡献,以产权份额或另签协议的方式,规范到新司法解释的范围内。

  律师提醒

  明示出资份额

  有效保护权益

  “在实际的房地产经营行为中,归属问题主要针对于房屋的价格非常高,在家庭资产中占很大一部分,再加上离婚率越来越高,包括社会的伦理道德结构发生很大变化,所以房产纠纷越来越多,高法最新的解释很及时,谁买的房子归谁,特别是在实际的生活中,那些结婚一两年的夫妻很多,如果不保护,伤害很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结合了实际状况,因此这种司法解释很必要。”中原地产(天津)投资顾问部总监高飞对记者表示,如果是婚前购房,产权人是其中一个人,但是两人共同还贷,另一方就需要提供自己的还款证明来证明自己也参与还贷了,一旦离婚才会将还款的部分折算给她。因此转账单等依据很重要。

  “大声地说出自己的权益,明示出资份额。”许剑律师还提醒,因为物权法以登记作为权属的认定,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买房,就要在产权证上写清属于自己的份额,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女方在家庭中生儿育女、照顾家庭等贡献,由于《婚姻法》有规定的但是无标准,女方可以将其纳入新司法解释保护的范围内,许剑律师介绍说,女方在家庭中付出的资金、精力等也可量化成货币,以份额化的方式写入不动产的产权证中,针对装修、家电等出资行为,可以通过夫妻协商签署额外的协议,来明确各自的出资行为。

作者: 编辑:张梦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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