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楼市>> 楼市新闻>> 国内外要闻
新婚姻法引发口水仗 是否轻松了法官轻慢了婚姻?
house.hangzhou.com.cn 2011年08月15日 09:19:08 星期一  来源:北京晨报

  舒心萍

  评判

  不再为房子而结婚

  新的司法解释在房子上,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界定得更小,而更趋于将婚姻关系和财产关系分得更开。毋庸讳言,这样的界定更有利于离婚诉讼中的房产纠纷解决,而婚姻中的物权登记也将变得更有实际价值。

  当然,这对于婚姻中的弱势群体,比如家庭主妇,可能也会产生不公。特别是,现今社会非常流行的那种无房不嫁的婚恋观,将被事实上架空。除非能将房子登记到自己的名下,否则找个有房的男人并不能给女性提供更多安全感,因为只要离婚,你还是一无所有;相反,找个暂时没房的男人,夫妻共同打拼共同买房,反倒能真正获得一个属于自己的物质意义上的家。找个有房的人结婚,并不意味着就会少奋斗多少年,因为那很可能只是暂住在别人的房子里,一旦婚姻关系破裂,结果难免人财两空。

  新的司法解释,给被房子挤压得严重变形的婚恋观,留下了一个喘息的机会:从今天起,不再为了房子而结婚,让我们重新回到,只是为了爱的那份纯真。倘若新的司法解释,能够有助于荡涤无房不嫁之类的扭曲婚恋观,让“丈母娘推高房价”不再成为中国特色,或许倒是一大贡献。当然,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婚姻法要完全把钱的事情讲清楚,而且讲公平,注定不会那么容易。离婚诉讼中的住房纠纷肯定还会有新的复杂情况出现,立法机关和司法部门还得继续见招拆招。

  舒圣祥

  担忧

  莫成离婚催化剂

  有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共1286437件,且逐年上升。案件相对集中地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争议较大的问题。基于上述背景,应运而生的婚姻法新解将更有利于解决离婚诉讼中的房产纠纷。

  婚姻法新解在解决房产纠纷中的积极意义毋庸置疑,有人甚至联想到:“从今天起,不再为了房子而结婚,让我们重新回到只是为了爱的那份纯真。”愿景虽好,但却经不起现实婚姻的考量。毕竟,婚姻法新解更有利于解决离婚诉讼中的房产纠纷。换言之,原来因房“剪不断,理还乱”的离婚纠纷,现在可以“快刀斩乱麻”了,这在离婚率不断飙升的当下,婚姻法新解有可能扮演“离婚催化剂”的角色。

  当然,站在婚姻自由的角度看,婚姻法新解方便离婚也无可厚非。问题是,一旦将作为“核心家产”的房产从婚姻关系中剥离出去,难免会让婚姻关系发生异化:一者,可能出现“谁的地盘谁做主”的现象。无论男方女方,谁拥有房产,谁的家庭地位可能更高,谁的发言权可能更多,而没有房产的一方,难免会有一种寄人篱下的感觉,这种不和谐不平等的夫妻关系注定会埋下诸多隐患;二者,可能出现“房子让女人走开”的现象。因为,“房产发言权”恰恰助长了一些“大款”、“阔佬”的非分之想,他们更能肆无忌惮地把身边的女人“扫地出门”;三者,因为房产的剥离,可能会带来其他家庭经济问题。譬如,你的名下有房产,那我的名下可以购汽车。俗话说,“两口子有,隔一手。”一旦到了“彼此留一手”的时候,这样的婚姻还能走多远?

  毕竟,谁也不是冲着离婚而买房的,但不得不考虑的是,因便于离婚而过于格式化和物化的婚姻关系,还是在人们心中平添了几丝隐忧,期待婚姻法新解之后还应有更多跟进式的破解。

  李继彦

  ■建议

  别把房子当爱情安全带

  新司法解释倾向于对物权和利益作客观界定,更趋于公平合理,让那些借婚姻之名觊觎对方财产的“蹭婚”族占不到便宜。其实,男女生而平等——指现代意义下男女的性别权力,女方不是天生的弱者,不需要特别保护。婚前出资少一方的最大担忧在于,老想着如果真离婚了,自己岂不是要被“净身出户”?在这个问题上的纠结,缘于对婚姻的不自信,或是感情上掺入了利益杂质,一开始就想着嫁“富二代”,对婚姻图谋不轨,如此“婚本恶”,真到感情破裂,房子也绝不是维系感情的“安全带”,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

  当然,男女恋爱结婚,是感情范畴的事情,不是投入和产出那样简单的数学计算,如果在房子、车子、票子上精于算计,“剑走偏锋”,很容易伤害感情。两人好好过,别老想着离婚,房子也就不是问题。如果真有那么一天,对簿公堂,法院也会根据男女双方在家庭中的实际贡献,对房产作客观认定,对财产作合理划分,并结合过错,照顾弱者,作出人性化判决。

作者: 编辑:张梦婕
更多>>  
锋芝爱巢违建被警告 
 
盘点UFO型建筑 
 
刘若英宣布已婚 家居... 
 
首富比尔·盖茨豪宅 
 

我也来说两句: 0条评论 查看评论
 会员登录名 密码 [注册]
杭州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网(包括杭州日报、都市快报、每日商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杭州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网(包括杭州日报、都市快报、每日商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杭州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杭州网联系。
更多>>  
更多>>  
更多>>  
更多>>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60221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05
杭州网(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
法律顾问: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