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宁波市地税局向全市各地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根据该市实际做了相应补充,要求各地从8月1日起贯彻执行。
从8月1日起,宁波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和规定执行,纳税人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按差额20%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原则,从8月1日起,宁波市海曙、江东(含科技园区)、江北等老三区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由市财政局契税征收中心进行代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将根据实际,在房地产交易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或委托契税征收部门征收个人所得税。
宁波市补充的细则中还放宽了免税条件。国税总局文件中提出的“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个税,再全额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宁波市将这个时间条件放宽到“出售自有住房前、后各一年内”,确保让改善住房条件的购房市民享受到优惠。
通知还指出,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税务机关和征收部门应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应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此项政策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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