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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昨日对二手房个税开征又出新“说明”
2006年07月28日  10:08:32    杭州网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布后,引发市场强烈反响。国税总局昨日对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国税总局表示,对个人转让住房(俗称“二手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法的一项基本规定。1994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说的财产,包括房产、汽车等大宗财产。因此,个人转让住房取得的所得,从1994年起就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199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些特殊情况规定了优惠政策,但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政策始终未变。因此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并不是出台新的政策,只是对原有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国税总局表示,各地税务机关在对二手房交易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过程中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个人转让住房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有关扣除的规定不够明确、详细,各地执行不一;二是实际征管中,一些纳税人瞒报交易价格或者不能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房屋交易信息,使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难度较大;三是一些地区对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到位,影响了执法刚性,造成税收收入流失。

《通知》根据实际情况,完善有关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个人转让房屋所得计税时允许扣除房屋原值和合理费用,但规定不够具体。《通知》区分不同类别房屋分别规定其原值,允许合理扣除按揭购房贷款利息和装修费用等,使得现行政策更具有操作性。

《通知》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明确对纳税人申报收入不实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对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比例内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增强了税收执法力度。

国家税务总局在这个“进一步明确”中提出了“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思路。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地方税务机关暂没有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的,应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且房地产管理部门把缴纳契税作为办理产权过户的前置条件。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    编辑:熊蓉(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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