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省对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制定了明确目标:到2010年,县级以上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实施节能65%的标准,基本完成高耗能的既有公共建筑的改造任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要求,到2007年,全省50%的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达到节能50%的标准;2008年,新建的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面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其中杭州、宁波等大城市推行实施节能65%的标准;改建、扩建的既有建筑同比例达到新建建筑的建筑节能标准。据了解,全省现有各类建筑近7.5亿平方米,其能耗约占全省社会总能耗的30%。按2004年全省竣工的城乡住宅面积计算,全省建筑能耗折合标煤达2110万吨。
我省要求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中,建筑围护结构达到隔热保温要求;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在改建、扩建时,要实行隔热保温措施,重点做好门窗和墙体的节能改造,同时鼓励公共建筑对高能耗的中央空调系统和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改造。此外,对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还比例提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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