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7日起调整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利率,其主要内容,一是将现行的个人住房贷款优惠利率回归到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实行下限管理,下限利率水平为相应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二是对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的城市或地区,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可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同时下调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0.63个百分点,由现行年利率1.62%调整为0.99%。
上述新政策出台的意图究竟为何?对老百姓将产生什么影响?央行有关负责人17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当前时机调整商业银行个人房贷政策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1998年以来,为了促进住房消费、拉动内需,改善银行的信贷资产结构,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截至2005年2月末,商业银行发放的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已达16508亿元,占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的23%,对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近期,房地产价格涨幅持续高位运行,2004年全年新建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上涨14.4%,其中住宅上涨了15.2%,远高于其他各类物价指数的涨幅。房价过快上涨,隐含了潜在的金融风险。因此,有必要调整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从调控需求入手,引导社会对未来房地产价格形成较合理的预期。
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扩大内需和促进消费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金融机构将一如既往地支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问:本次房贷政策的调整对居民有什么影响?
答:由于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信贷是居民以房屋为抵的贷款,对商业银行而言是优良资产,考虑到市场竞争因素,多数银行会执行下限利率,预计实际上调幅度在0.07—0.32个百分点之间,因而对新购房居民的影响十分有限。这项政策调整对已购房居民也有一个较长的适应期,已签订的住房贷款合同将到明年初才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问:为什么将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纳入正常的贷款利率管理?
答: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人民银行在利率市场化改革方面迈出了重要的步伐。2004年10月29日,人民银行决定放开贷款利率上限,实行下限管理,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等具体情况,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浮动水平。同时商业银行也可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利率计结息方式和再定价方式(浮动利率或固定利率)。
本次调整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信贷政策,将现行的住房贷款优惠利率回归到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实行下限管理。对风险相对较小的居民自住性购房,商业银行可实行下限利率;对风险较大的住房贷款,商业银行可向上浮动利率,以便更好地覆盖资产风险。赋予商业银行一定的住房贷款定价空间,有利于他们按照风险与效益对称的原则,区分不同的产品和客户,建立科学的利率定价和利率风险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金融机构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为确保商业银行正确贯彻落实政策意图,充分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各商业银行应根据人民银行文件的要求,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计结息方式、利率确定方式(浮动利率或固定利率)、罚息水平及提前偿还条款等合同要素,并在合同中明确列示,保证借款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
问:本次利率调整涉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吗?
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也相应微幅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18个百分点,其中,5年(含)以下贷款由现行年利率3.78%调整为3.96%;5年以上贷款由现行年利率4.23%调整为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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