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的法律纠纷中,有许多情况是因为婚姻、家庭出现问题而最终反映到夫妻双方最大的共同财产———房产上,在这一类的纠纷中,妇女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
浙联律师事务所的主任、高级律师戴和平介绍说,目前我国的法律非常注重保护妇女的权益,在同等条件下,一般都会照顾女方。但在许多情况下,女性由于对婚姻、房产的相关法律一知半解,许多事情想当然,结果被男方钻了法律的空子,导致女性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以下这些典型案例值得关注。
案例1 婚前财产归一方所有
王女士结婚十年,当初结婚的时候男方的一套六十多平方米的房子用作婚房。如今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离婚,王女士事先征询过一些所谓的法律热线,被告知一方婚前财产在夫妻关系持续八年以后,将被视为共同财产。王女士指望在离婚后能获得一定的房屋补偿金。
然而在法庭上王女士却被告知,一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后归一方所有,这套房屋王女士没有所有权。
点评:在旧的婚姻法中,确实有“夫妻关系持续八年以上,一方的婚前财产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说。但在新版婚姻法第十八条明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其中第一条就是:一方的婚前财产。这说明,夫妻双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品归双方各自所拥有。除非有书面约定———婚前财产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在这里要提醒女性,在结婚前的时候就最好就一些财产问题咨询一些法律界的人士,咨询的渠道最好通过正式途径询问律师。
案例2 继承、赠与房产的归属问题
李女士的父母有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当初李女士结婚的时候男方是外地人,李女士的父母就把这一套房子拿出来用作婚房,由于房子比较大,一家老小住着也并不觉得拥挤。李女士的父母后来就把这套房子以继承的方式给了李女士,房屋的产权也就归属于李女士。但是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房子归李女士独有。
不到三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离婚,李女士本以为这套房子本来就是自己家的,而且房子也是父母赠与她的,产权证上也写着她的名字,房子的所有权应该是她的。然而意想不到的是,在财产分割时法院却认定,李女士并不能独自拥有这套房子,这套房子被划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点评: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继承或赠与所得的归夫妻共同所有。当然,在该条中有一补充条款说明,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被视作是夫妻一方的财产。
在这一案例中,如果李女士的父母能够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说明李女士独自拥有这一套房子,那就不会出现如今所面临的问题。
案例3 共同房产不得一方擅自处理
唐先生平时在外面做生意,妻子赋闲在家。一次,唐先生为了生意上周转资金,把结婚期间买的在郊外的一套别墅以300万的价格转给另一方,由于唐先生认为他平时在外面赚钱,老婆在家带孩子,房子是用他的钱买的,当然由他说了算。所以这事也没有同妻子商量。
结果其妻知道此事以后不同意他的做法,并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法院宣布房产合同无效。
点评:婚姻法第十七条明文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集中体现了法律上的夫妻双方平等的精神。虽然丈夫用自己赚的钱买了房,但买房时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应被视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而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一方是没有权利擅自处理的。
就夫妻双方共有房产来说,如果要出让,必须要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在如今杭州的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由于事先也存在过一方伪造另一方的书面同意,结果导致交易纠纷的出现,现在二手房交易中一般都会要求夫妻双方在签合同的时候都要到场。
案例4 判定“二奶房”要有证据
如今包二奶的现象已经成为一种社会问题,这也是许多女性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丈夫包二奶,为二奶买房,由此也出现了所谓的“二奶房”,妻子应该怎样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点评:对于丈夫包二奶的问题,一般来说存在着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没有证据证明这套房子是丈夫买给二奶的房子,房子产权证上写的是“二奶”的名字,这种情况法律就很难保护妻子的权利。
第二种情况是妻子掌握了一定的证据,比如男方的银行账户里有巨额资金汇出,汇款去向也能够确定,此外房产公司也能够证明,比如女方的名字、款项的往来、产权证等等。
在第二种情况下,男方给二奶买的房子就不受法律的保护。因为一方面,双方没有合法的依据,不是合法夫妻,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包二奶的行为也违反了婚姻法,所以二奶获得的房子属于不当得利。同时,丈夫与二奶之间也没有合同的往来,比如欠债。第三,丈夫买给二奶的房子属于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财产,一方无权把公有财产送给另一个人,这也不符合婚姻法。
在第二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注销产权,财产归还。
案例5 买房时要避免亲属圈套
金女士与李先生结婚十几年,李先生告知金女士买房的钱来路不太“干净”,所以想以父亲的名义来买套房“洗钱”。结果花了130多万元在市中心买了套160多平方米的高层住宅。金女士想,虽然是以父亲的名义买的房,但大家都是一家人,以父亲名义买房总不要紧。
然而买房不久后她就发现这是一个圈套,李先生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金女士愤愤不平,也非常困惑:这不是摆明了设套骗钱吗?难道我们的国法就管不了这样的事了?金女士多方求助,也找了不少律师帮忙,但却无能为力。
点评:目前这一类案例在社会上出现得比较多,我们就已经接到好几个类似的咨询,这一计可谓金蝉脱壳。由于李先生买的房子产权证上写的是他父亲的名字,并不属于夫妻共同拥有财产,所以对于这套房子,金女士没有任何所有权。碰到这类事情,只有女方多几个心眼加以防范,尤其是在夫妻之间的感情出现了异动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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