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秩序,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市房屋租赁行为,保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作如下通告: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独资、合资、股份制、合作制、合伙制企业和个人出租房屋,都须进行房
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办理《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作为房屋租赁行为的有效凭证。
二、房屋出租应按国家、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办理,出租房屋应具备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房屋产权不明或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用于出租。
三、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房屋租赁税费标准。任何相关单位不得以其他名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四、房屋租赁管理及审批程序为:凡单位和个人租赁房屋用于经营、办公、生产、仓储或租赁房屋用作住宅居住等;租赁双方应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曰起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资料向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经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给《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时效期过后,出租人应续办手续,经审核,办理新的《房屋租赁证》,方可继续租赁。
五、对2002年9月15日前出租房屋未办理《房屋租赁证》的单位和个人,租赁双方应持房屋所有权证明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租赁协议书等相关资料,在1个月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登记,经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房屋租赁证》。
六、2002年9月30日后,凡在杭州市从事房屋中介代理业务的中介公司,在承接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或居间服务时,都应负责办理《房屋租赁证》。
七、对逾期不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证》或有其他违法租赁房屋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2002年9月1日后,市房产管理局将组织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房屋租赁行为进行执法大检查。在此欢迎广大群众对各类违法的房屋租赁行为向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附:各区登记地点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200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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