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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标准”还是“涨价标准”?
各地出台房价调控目标引争议
house.hangzhou.com.cn 2011年03月25日 09:26:09 星期五  来源:今日早报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如今,期限将至,公布房价调控目标的城市除山西省的22个之外,其余还不到10个,且房价目标涨幅多与当地GDP增幅等挂钩,大多在10%左右。接近去年房价年均增长幅度的标准引发各界争议——10%的价格上涨空间究竟是“限价标准”还是“涨价标准”?

    “这不是从控制目标变成了涨价目标了吗?现在如果每一个城市都将该目标制定在10%左右,必然会形成一个房价要上涨的心理预期,打破本来已经出现了房价步入稳定或下跌的态势。”对于目前一些城市出台的调控目标,北京大学公共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韩世同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中国综合开发研究院旅游与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宋丁认为,房价调控目标与GDP或者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简单挂钩,显然是各地政府应对楼市调控的一种留有余地的策略表达。

    中国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会长聂梅生表示,在目前已经公布房价调控目标的城市中,对于房价这个概念并无确切定义。部分城市规定中是“新建商品住房价格”,而另外一些则是“新建住房价格”。在她看来,对于购房者而言,购买的是具体的楼房,而非“平均价格”。而实际上,随着保障性住房等后期建设,住房平均价格跟商品住房价格将不尽相同。这样的表述很容易给部分人留下“文字游戏”的空间。

    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出台房价调控目标的城市大都只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目标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而并没有考虑居民住房支付能力。

    上海易居房地产综合研究部部长杨红旭认为,如果居民无法承担目前的房价,那么即便房价增幅控制在GDP或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以内,人们还是买不起房。

    他表示,从中长期来看,将房价涨幅控制在GDP或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以内是合理的。但短期看,则需要分区域看待。对于处于经济快速发展中,且房价较为合理的三线城市,可以采用这种控制标准。但对于东部地区以及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不应该以GDP或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为参照物制定标准。因为这种目标会给购房者带来房价将上涨10%的心理暗示。

    据新华社

作者: 编辑: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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