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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释充斥“房子和钱”是现实反映
新结婚时代:谁投资谁受益?
择偶更看重的应是对方潜力而非婚前财产以契约定义婚姻挑战传统婚恋观,并不伤感情
house.hangzhou.com.cn 2011年08月29日 08:38:05 星期一  来源:杭州日报

    “嫁房子的拜金女们,你们这下傻了吧!”

  “开发商乐了,以后不论男女都得买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甫一出台,坊间的舆论就炸了锅。赞赏也好,抱怨也罢,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已成定局,接下来人们合计的就只能是对策了……

  首先,旗帜鲜明地摆出观点,我们更希望夫妻双方都认真过日子,正如一位母亲说的:正经过日子的家庭哪用得着《婚姻法》。但其对婚姻、家庭所带来的影响不容小觑,也许从现在开始,我们将跑步进入“婚前婚后协议”时代。

  本期嘉宾

  马良 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蔡利君 资深婚姻法专家、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观点碰撞】

  法理公平不代表实践中公平?

  解读

  A

  专家解读

  就目前社会上对“解释三”的误读,蔡利君律师给予了一一解析。

  ●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蔡利君: 但不要忽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依然属于共同财产。

  吧主:最高法院对《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已于8月13日正式施行,有媒体已经报道了新规后的首个判例。所以,关于新规的合理性与否已无探究的必要,毕竟已是定论,但民众反映强烈的是关于房子等规定。

  马良:法律对社会价值、婚姻价值有倡导意义。从法律社会学视角分析来看,《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的十分及时,也很合理。毕竟“男女同工同酬”已经成为法定原则,这一社会大背景下,女性在家庭中,至少就法律层面而言,已经具有和男性一样的权利。

  但应该看到“解释三”有些超前。它确立了家庭中男女双方经济权利的平等,但忽略了人身关系的平等。也就是说,“解释三”是公正的,但放在“男强女弱”的现实情境中,它又是失衡的。法理公平未必代表实践中一定公平。

  蔡利君:“解释三”引起广泛而又强烈的反响,既是因为调整对象涉及每个公民的利益,也是因为高房价时代,人们必须在乎每个家庭一辈子最大的一笔财产。

  但人们对“解释三”有显在的误解。“解释三”有利于规范各地法院对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分割,促进司法的统一性、权威性。而且对男女权利的保护是平等的,因为男女方家庭富裕的概率从理论上是对等的,现实生活中女方条件较好,婚前买房的比比皆是。

  误解还是老百姓“重男轻女”的潜意识造成的,认为婚姻中男方有准备房子的义务。

  “解释三”挑战传统婚姻观

  影响

  B

  ●首次明确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蔡利君:但也不要忽略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吧主:看了新规后我有一个感觉,新解释重视契约精神,尊重当事人的财产权,而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中国传统重义轻利婚姻家庭观的颠覆。这是否意味着婚姻法“新解释”将会改变择偶观,让年轻人不再为房子而结婚?对婚姻家庭会不会有更好的约束呢?

  马良:“解释三”对传统婚姻观有巨大的挑战。婚姻的维系更多依靠情感、伦理、道德等因素,“婚姻中实行AA制”,“婚前婚后把小算盘打得精细”等等,经济上的斤斤计较很可能伤害感情,因为家庭中的很多事情是难以通过经济行为进行量化的。

  “解释三”明显偏重个人财产的保护,是典型的谁投资谁受益的理念,而不是从家庭感情角度去考虑的。这必将会造成婚姻中出现一些新问题。如果面临离婚的时候,要最大限度地为自己争取经济方面的权益,那么结婚前就要开始着手准备,包括谈判房产的购买及产权归属、双方的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内收支分配等等。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何其复杂,每每有法律难以厘清的模糊地带和人性之痛,一部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自然也无法包治百病。

  蔡利君:我不认为“解释三”会改变择偶观。“解释三”引起争议的规定,仅仅是婚前房产的分割问题,对于绝大多数家庭来说,其实婚前财产在人生总财富中只占一小部分,除非是短暂婚姻。我相信绝大多数人在选对象时更看重的是“未来、潜力”,而非“过去”。

  法律是现实中的一个影子,法律规定是一条线,家庭生活、夫妻感情是另一条线。“解释三”的出台,是为夫妻感情出现问题要去离婚、要去法院解决纠纷的时候,提供一个标准和规定,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家庭生活正常、夫妻感情良好的情况下,《婚姻法》是不会走入家庭的。对于夫妻来讲,维系感情是自始至终的事情。

  女性应增强保护财产意识

  应对

  C

  ●蔡利君: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至关重要的。

  ●首次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蔡利君:但不要忽略关键句“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吧主:传统观点是“男方买房,女方配车”;老公收入高,老婆当全职太太;女方婚前有些存款,婚后存到新账户中……现在看来,这些传统的做法或许应该改一改了。从理财角度看,家庭理财是否会发生一些变化?此外,请两位专家分析下,司法究竟在婚姻中承担什么样的角色?

  马良:女性“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观念要改改了,而且在理财上也要规避风险,还要增强保护财产的意识。另外,当前年轻人结婚流行的“男方买房,女方买车或装修”,可能需要注意风险了。

  “解释三”在调解婚姻双方当事人财产关系过程中,引发的争议透露出现实无奈。不过,这不是因为技术规则设定不完善导致的,而是更多社会诉求超出其所能调解的范围。

  蔡利君:“解释三”确立的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底线。婚姻是自由的,法律不负责保障感情如何在婚姻中延续。没有哪一部法律能提高婚姻的质量,保证爱情的甜蜜,婚姻法所能解决的只是因婚姻关系产生的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

  避免某些期望通过婚姻谋取利益的行为,这是法律应该守住的底线。也就是无论在结婚时还是离婚时,双方的利益均不受损。司法唯一能做的是为婚姻双方婚后的“经营行为,确立一个格式化的最低章程,使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平等的保障。

作者:李长灿 编辑:张梦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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