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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立规严查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
指定、授意、暗示、打招呼、批条子等行为将被视为“插手干预”
house.hangzhou.com.cn 2015年07月15日 08:44:17 星期三  来源:每日商报

工程建设领域涉及主体多元、环节繁多、资金密集、廉政风险高度集中,一直是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且存在上涨趋势。

据统计,2014年,杭州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办工程建设领域方面的案件169件,结案处分167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5亿元。2015年上半年,查办工程建设领域方面的案件105件,处分91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700余万元。

如何防止“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的情况发生?

日前,杭州市出台了《关于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此斩断伸向工程建设的权力之“手”。

究竟哪些行为算插手干预?如何界定插手干预方式?昨天,杭州市纪委对新出台的《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

如何界定插手干预方式?

《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插手干预方式”,即确定为:“指定、授意、暗示、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以及“违反党委政府有关特事特办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以抄告单、会议纪要、简复单等干预方式”。

《规定》适用于哪些领导干部?

在适用对象上覆盖了通常意义上的所有领导干部。

《规定》明确了具体范围:我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县、市直属单位中层干部)。

此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中层副职以上负责人,也参照本规定执行。

哪些行为算插手干预?

《规定》明确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四个方面共33类具体行为,这四个方面分别为:“土地征用、房屋征收和补偿”,“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一方面——土地征用、房屋征收和补偿

《规定》提出了严禁暴力强拆、干预和影响价格评估,以及默许、纵容、授意下属单位或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等行为。

案例:原杭州市国土局江干分局征地拆迁科科长姚敏案

2007年至2013年,姚敏在担任杭州市江干区征地事务所所长、杭州市国土局江干分局征地拆迁科科长期间,在杭州市江干区征地拆迁工作中利用负责征地拆迁项目的报批、动迁、组织房屋评估、签约、拆迁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提高补偿标准、增加补偿项目、内定评估公司等手段为相关人员在拆迁补偿、承接拆迁评估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相关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528.98万元及钻戒一枚。

同时,姚敏还在杭州市七格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拆迁过程中,虚构杭州海景粮油物资有限公司拆迁的事实,通过签订虚假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102万余元,实际获得60万元。

经审理,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二罪并罚判处姚敏有期徒刑十九年。

第二方面——工程建设

《规定》提出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项目招投标、以邀请招标替代公开招标、要求特定的投标人中标、干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以及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市政工程项目借故拖延移交、接收手续等方面的规定。

案例:原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人大工委副主任童建明案

1998年至2012年期间,童建明先后担任原浙江省余杭市(后更名为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副镇长、余杭区瓶窑镇副镇长等职务,具体分管相关部门城建、工业等工作,他利用职务之便及其职权地位所形成的便利,先后收受多人或为搞好关系,在相关工程及日常经营方面给予帮助,或为谋取相关不正当利益等而送的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37.8万余元。

2008年,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人民政府要求加快凤都工业区茶山区块项目推进,让相关企业尽快入驻。

时任瓶窑镇副镇长的童建明在负责上述项目推进工作过程中,明知该项目区块内涉及开挖山体及开采宕渣等矿产资源的情况下,不仅未依法督促相关企业向国土部门申请采矿权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还擅自指示时任瓶窑镇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的郑银火两次召集相关企业召开项目推进会议,决定将该项目涉及土地的平整工程交由与其关系密切的高茂潮所在的土石方工程队承接。

同时,在明知业主单位未办理相关开采手续后,仍代表经发办与工程队签订土地平整项目协议,允许工程队非法开采,致使该区块价值人民币260万余元的宕碴被高茂潮的工程队非法开采(后追回人民币30万元),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经审理,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二罪并罚判处童建明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第三方面——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

《规定》提出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建设活动,干预改变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层高,对不符合房地产开发资质条件的企业颁发房地产开发资质,违规发放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以及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对房地产企业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等行为。

案例:原淳安县建设局局长余路成案

2003年4月至2007年4月,余路成担任淳安县建设局局长,主持建设局全面工作。

2003年下半年,余路成接受某公司负责人余某某的请托,在该公司申请提高淳安县上坑坞北岛地块“巨龙山庄”(后改称阳光水岸)项目的容积率时,明知余某某将伪造的浙江省经计委文件作为提高容积率的依据,仍在未通报国土部门审查及未向淳安县人民政府正式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审批同意,最终使该项目的建设容积率从0.6非法提高到1.3。

同时,也未通报国土部门收缴土地出让金,造成国家损失土地出让金人民币4732万余元,并导致购买该房屋的群众无法办理有效权证的严重后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03年至2011年期间,余路成利用其担任淳安县建设局局长,主持建设局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余某某、邓某等人在工程项目审批、物料采购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40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二罪并罚判处余路成有期徒刑十八年。

第四方面——土地使用权出让

这些行为算插手干预:《规定》提出了严禁干预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要求有关部门在地价评估及土地出让起价确定时降低价格,批准减免、延期支付或者变相返还土地出让金,制定或者获取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等行为规范。

作者:范昱 通讯员 季轩 编辑:张梦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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