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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收费 损失自负?广东新规对停车场说不
house.hangzhou.com.cn 2009年11月04日 08:51:26 星期三  来源:都市快报

  从明年1月1日起,广东停车场收费要负责保管车辆安全。

  广东物价局刚刚通过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做出了这样的明确规定。

  这个在民间炒得沸沸扬扬的“停车收费有没有保管职责”的民生问题,终于有了结果,并引来市民一片叫好声。

  但是,这种“新情况”也引起了停车收费场所等一些担责方的抱怨,他们认为这“有失公平”。有法律界人士坦言,“这是社会的进步,广东走在了前列。”

  新《办法》确定

  停车场收费要负责保管

  广东省物价局通过的新《办法》,被广东市民认为是一项利民举措。

  广东省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处向都市快报记者证实,从2010年1月1日起,广东省将实施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新办法,规定只要车主交了停车费,就相当于建立了保管合同。停车场经营者除了维护车辆秩序外还要对车辆丢失、损坏负保管责任。

  记者从广东省物价局新《办法》第四条中看到这样的内容:停车场经营者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损毁、丢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位工作人员解释,新的管理办法将收费项目名称修订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新增了“保管”二字,突显了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保管责任,明确了停车场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丢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出现纠纷可找法院维权

  “这里体现的是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广东省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处黄向红对记者说。

  “停车不负责保管”今年已被广东省消费委员会列作“广东十大消费潜规则”之一。许多停车场在提供服务时声明,只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不承担保管责任。

  广东省物价局一名负责人称,“这种声明是无效的,出事了消费者依然可以依法追究。”

  新《办法》解释,对当事人具体责任的认定还是应当“依法”,即依照《合同法》,由人民法院具体认定责任。

作者:冯志刚 编辑:张梦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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