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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认定 婚姻被经济化?
    11月15日,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近些年的婚姻热门话题——房产、孩子、外遇等全部涉及。而其中最受大家关注的无非是婚前贷款购房认定问题。
    “婚前买房,婚后该不该加上配偶名字?”“那女方婚后一起还贷,怎么核算?”“这样一来,婚姻赤裸裸地被经济化了。”一时之间,关于婚前贷款购房认定问题成了大家茶钱饭后最热门的谈资。有意思的是,征求稿一出,不少男女网友自动列队形成了正反方。
    据了解,《解释(三)》目前正在征求各方建议和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15日。那么这个司法解释到底该作何理解?网友和专家对此又有什么看法?婚姻又是不是被经济化?
  条文:婚前一方贷款购房拟认定为个人财产 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全文)  

 婚前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就归谁
    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一方父母出资购房 属于个人财产
    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一方私自出售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另一方难以追回
    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只有承诺是没用的 没有公证一方仍不能拥有另一方房产
    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房子升值了 婚后升值部分仍为个人财产
    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专家解读:细化法律条文 保护婚前财产

    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李慧律师:2001年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买的房子认定为个人财产”,不过,关于如何确认“购房时间点”(即何时视为购房成功)此前一直在分歧,令人困扰。 此次的《意见稿》拟明确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而非房产登记的时间)为“购房时间点”。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张彦周律师: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人买的是期房,结婚后才登记、领用房产证。最高院此次的《意见稿》拟进一步明确,如果婚前付了首付并签了合同,即使结婚后才把产权登记到支付方名下,也认定为个人财产。《意见稿》的这个规定比较务实,进一步保护了个人婚前财产。

    女性专家苏芩认为:“如果这条法规实施,也必须跟婚姻过错方的赔偿机制结合起来。具体离婚问题上,应该参考婚龄、离婚原因、家庭责任贡献等多方面原因。”

    此外,此次的《意见稿》拟进一步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实际上在该解释条款出来之前,不少离婚引起的房产分割纠纷案件都是按照该条款的解释在司法实践的。因此该司法解释与实际操作并无太大变化,而实际有改变的是实际到一方父母房产赠与部分。

  网友反馈:正方——明确婚前财产 避免为“房”而结婚

    房产方面更加趋于婚前个人行为。保护了有房一族的合法权益。这样从经济角度讲是维护了购房者的风险避让和财产保值问题。
    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进步了
    新《婚姻法》的解释最明显的就是对婚姻一方个人财产的保护了。拥护方认为这让离婚少了很多的纠纷,这样的纠纷往往将夫妻双方都拖入到旷日持久的财产大战之中。另外,这也挡住了动机不纯的婚姻。所以在不少的媒体采访中,许多年轻人和他们的父母都表示认同和支持。
    其实,在很久之前就可以通过“婚前财产公证”来解决问题了,只不过许多人抹不开面子,或者觉得伤害感情,不会去做这样的公证。有了这个司法解释就相当于为个人财产权上了一把锁。
详细
    离婚率高涨的今天,这还保护了许多家庭的财产
    在今天,房子已经是许多人结婚的先决条件。对于许多经济条件还不怎么好的年轻人来说,父母出资买房成了“天经地义”的事情。于是很多父母花了毕生的积蓄给儿子或者女儿买房。但是另一方面今天离婚率高涨,今年10月初民政部曾经出具了一份报告,显示中国离婚率连续30年上升,现在每天有将近5000对夫妻结束婚姻关系,其中,80后的婚姻是最为脆弱的。所以新的婚姻法解释在现实层面上也的确保护了这些含辛茹苦的父母们,照顾了他们的心情。

   婚前一方买房拟认定个人财产 结婚“脱贫”要泡汤

    网友“临风”法院关于房产的解释规定很好,保护了房屋实际购买者的利益,防止了骗婚骗房者的企图,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记者担心会导致离婚率提高是杞人忧天。80后冲动性婚姻增多,既有冲动性离婚,也有冲动性结婚,难道要用房产来保持错误的婚姻吗?
   网友“冷夏”:我很支持,现在是男女平等的社会。不管是哪方,谁有能力,谁就买房子,当然了。有钱也可以多买几套啊,用不着总想着怎么来瓜分哪方的财产。现在社会的风气。就是拿财产来做婚姻保护伞,太没意义了。对哪方都不公平了。

  网友反馈:反方——赤裸裸的婚姻经济化

    凡购房者婚前购买的房子可以提供婚姻期间对方的居住权,但离婚是没有你的分割权,这样背负一套房子的婚姻怎么看都像是一种交易,无房方恰恰是租来的合法房客,而特殊的房客要承担婚姻的角色。许多婚姻专家和法律专家在接受采访时,都表示了这样一种担忧,那就是个人财产的保护被扩大化了,这样做让离婚的成本更低了,从根本上其实破坏了婚姻的稳定性。
    离婚意味两手空空?
    如此规定,显然有利于实际购房的一方。不过有婚姻专家担心,这样规定很容易导致离婚攀升。据了解,日本购房,房贷几乎伴随购房者一生,如果离婚,女方甚至可以获得70%的房产,这样“显失公平”的法律,却能有效约束日本社会家庭稳定。“虽然财产不是平衡家庭的根本所在,但毋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 详细
    婚前买房归个人 多数人认为合理不合情
    近几年国内流行的惯例是男方买房,女方装修、买家电或买车,如果夫妻经济条件一般,男方还房贷,女方则要承担家庭日常开支,甚至共同还贷,但这些都没有凭证。一旦离婚,女方的损失就无法得到弥补。
    同时,上述市民也都认为此法规合理不合情,操作起来也存在一定难度。如果没有签订相关婚后财产协议,离婚时就会加大女方利益被损害的可能性。把婚前的首付款算作个人财产,婚后的所还贷款算作共同财产,离婚时计算经济损失和赔偿数额的难度也很大。甚至有人质疑,免除经济顾虑后,可能加剧80后的离婚率。

     【年轻人先"买房"还是先"结婚"?或让丈母娘很纠结

    网友“多多”:个人不太赞成这种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即使是一方婚前财产,如果结婚后主要用于共同生活且经过较长时间是可以转变为夫妻共有财产的。这样规定会使的在婚姻关系中有过错的一方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网友“春风喜雨”:不公平,让女方时刻担心自己被抛弃,男方变的更有底气,不利于家庭稳定。日本那么发达,女方都做家庭主妇,离婚女方还可以分70%的财产,离婚率才低,因为女方生活的安心踏实。如果让女方日日生活在担惊受怕中,能稳定才怪。

  网友反馈:中立——法律只是一种手段 感情才重要
   网友“ˋ懂メ莫言ˊ”:一切法律都是无谓的东西,就是看你自己怎么对待,你是什么心态去做好自己和对待身边的人的,你如果什么都做的好,把身边的事调理的好。其实你完全可以掌控不用法律手段,法律只是给不理智的一群人定的,起码我现在是这么认为。
   网友“村夫”: 我觉得<解释>应当如下规定:1.离婚财产分割首先要照顾子女,房产应当归子女,房贷过错方承担%70严重过错的%100。2.认定财产不能光看财产,大部分女方的钱都花在抚养子女上,女方是无影付出,因此夫妻婚内财产不管谁出资谁的名字都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债负按比列承担,这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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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房价下脆弱的“中产”
    法律只是一种条文,一种手段,物质是保障婚姻的基础,而婚姻的真谛还是在于稳定的感情基础和对彼此的信任。希望在我们的人生逐渐被房子绑架的时候,房产问题不会成为婚姻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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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张梦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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