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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买房拟认定个人财产 小三"赔了夫人又折兵"
house.hangzhou.com.cn 2010年11月17日 11:02:14 星期三  来源:北京晨报

  本月15日,最高法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其中,涉及到了近年来诸多婚姻家庭的热词,比如婚外情、房产等,引来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小三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

  案例 :自2003年起,易女士就一直和有妇之夫陈先生维持着同居关系。分手后。易女士要求陈先生支付补偿款。海淀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易女士的诉讼请求。

  《解释三》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李俊勇律师表示:“可以说,这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傍大款的不正之风,并给了大款合法妻子一个打击小三的有力武器。”

  结婚“脱贫”要泡汤

  案例:28岁的唐小姐还没有找到如意郎君,对于另一半的要求,她毫不隐晦地表示“希望对方有车有房”,不仅如此,她还反对男方做婚前财产公证,希望婚后可以两人共有财产,“那会让我很踏实,至少说明他在意我。”

  《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读:女性专家苏芩认为:“如果这条法规实施,也必须跟婚姻过错方的赔偿机制结合起来。具体离婚问题上,应该参考婚龄、离婚原因、家庭责任贡献等多方面原因。”

作者: 编辑:张梦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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