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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台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2004年12月07日  08:34:07    杭州网

记者昨日获悉,《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于近日审议通过,将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谁可以申请、如何申请等问题都作了详细的说明。

谁可以申请廉租房

浙江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是指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12平方米。具体由设区的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财政、价格等部门制订。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如何申请廉租房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现有住房情况证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书中明确其申请的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

对经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其居住地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获保障家庭不符合条件的,都有权向获保障家庭居住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作出处理。

廉租房的各类形式

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按照获保障家庭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批准的当月起定期发给补贴。住房租赁补贴数额,按照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乘以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确定。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由市、县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廉租住房予以配租;因房源不足,自作出给予实物配租批准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安排廉租住房的,该家庭可以自行租赁住房,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办法》的规定发给住房租赁补贴。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公有住房转为廉租住房予以配租。

廉租房也可能被收回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廉租住房: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获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户主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童杭丽    编辑: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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