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0月22日出台的 “十项保障民生举措”到4万亿元的刺激经济计划,保障性住房都被提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这些制度安排,不仅有利于解决住房这一民生问题,也有利于刺激经济发展,可谓一举两得。但需要注意到,在落实保障性住房政策方面,一些地方政府的做法与中央的精神未能完全保持一致,出现了一些值得警惕的“异变”倾向。
所谓保障性住房,简而言之就是由财政买单的住房。保障性住房的第一步是建造环节,缺少了这个环节,一切都是空中楼阁。但恰恰是在这最重要的第一个环节,很容易出现“异变”。
“异变”的一种形式是发放财政补贴,鼓励人们购买商品房。据报道,沈阳市正在酝酿一套经济适用房保障新办法,即停建经济适用房,每户按5.5万元的标准发放购房补贴,享受经适房保障的家庭可到市场上购买商品房,此举在于消化沈阳市市场存量房,稳定房价。值得警惕的是,进入12月以来,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城市宣布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房来做保障房。
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民生问题,这是中央出台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根本诉求,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却停建保障性住房,而把消化市场中的存量商品房作为最终目的,把维护开发商的利益作为出发点。这是典型的本末倒置,完全曲解了中央的相关政策。如果都这样做,保障性住房政策无疑将被架空。而且,住房补贴的资金源于财政,用财政资金维护开发商等利益集团的利益,有违财政的公共性特征,是对纳税人的亵渎和轻慢。至于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房,其实质是为了维护高房价,因为保障性住房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配套设施建设费用是全免的,造价非常低,而购买商品房成本非常高昂,这种购买很大程度地维护了开发商等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却严重损害了民生。
另一种形式是以货币配租替代实物配租。保障性住房大致有两种形式,即实物配租(指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配租一处廉租住房)和货币配租 (指对符合条件并已自行租赁住房的,按人口和住房面积核发租金补贴)。但是,一些地方政府采取发放补贴的方式,让住房困难户去市场上租房,而不是大力建设保障性住房。国务院 “十项保障民生举措”的第九条,一开始就强调“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加大实物配租力度”,为什么要这样强调?因为我国保障性住房连续10年欠账,许多地方未建廉租房。根据原建设部的通报,截至2006年4月,全国尚有70个地级以上城市尚未实施廉租住房制度。2007年2月14日,原建设部再次通报的检查结果显示,仍有“4个地级城市”,“141个县级市”没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除此,“绝大多数城市还没有开始将土地出让净收益实际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由于建设廉租房需要投入土地和资金,一些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舍不得这样做,而是以货币配租替代实物配租,这实际上是推卸责任的做法。因为,如果政府本身就没有建造足够的廉租房,住房困难户即使获得补贴,也只能到市场上去租房,而市场化的房租往往是高于保障性住房的租金的,并且,一旦住房困难户都被驱赶到市场上去租房,将推动租金的进一步上涨。(特约评论员 时寒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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