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诱骗购房者购买商品房;商品房购销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自行决定增加新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昨天,杭州市物价局对外公布《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表示将加强商品房交易价格的管理。
该《通知》明确指出,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但在交易过程中,应该执行“合同约定原则”。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或协议,应当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另外,开发商必须兑现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价格承诺。与此同时,开发商还必须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在商品房销售前,向购房者明示所售商品房的单元楼层、房号、销售状态、户型、房屋建筑面积、销售单价、房屋总价、前期物业服务单位名称、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
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开发商不得相互串通合谋涨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哄抬价格;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诱骗购房者购买商品房。而在商品房购销合同签订后,开发商就不得自行决定增加新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承诺向购房者赠送商品或服务的,应就赠送的内容、数量、质量或服务标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该《通知》还对房屋产权转移过程中的费用做了明确规定——产权转移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在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委托中介企业进行商品房交易的,中介服务费用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承担;委托中介企业办理产权登记的,应由购房者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其中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必须严格按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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