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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商品房委托销售不得收取“服务费”、提升车检公共服务……哪些会影响到你?
house.hangzhou.com.cn  发布时间:2020-12-01 15:56:13   

不知不觉,12月就要来啦!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优化提升车检公共服务……12月起,又有一批新规正式实施,看看哪些会影响你我的生活?

浙江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

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通知》规定房地产承销机构及其人员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以提供居间服务等名义变相收取由开发企业支付的佣金以外的“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价外费用。

房地产承销机构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价格,应当与该项目申报的“一房一价”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购房款,不得出现预售商品房“售后包租”等商业宣传。

优化提升车检公共服务

近日,浙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检测站内规范管理与优化服务的通知》,于2020年12月20日起实施。《通知》要求车辆检测站规范完善车辆检测“一站式”服务流程,实现车辆一次排队、一次检测、一次收费。

车辆检测站将统一在“浙江省机动车检验便民服务平台”提供预约服务,并在车辆检测站内开辟预约专用通道,保障预约车辆优先检测。车辆检测站应设置固定的车辆交接区,配备专人为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车主提供免费交车代检的“交钥匙”服务。

举报最高奖励50万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将于2020年12月15日起施行。

浙江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其中,生产经营单位在岗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可上浮一定比例奖励,最高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来源:杭州网  作者:  编辑:吴君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