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东莞市住建局发布《东莞市安居房配建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即日起立即施行。《实施细则》规定租赁型人才住房的租金标准应不高于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60%,并实行定期动态调整。
截图来自东莞市住建局网站
《实施细则》包括总体要求、建设管理、移交管理、房源分配、供后管理、监督管理、保障措施等多个方面内容。公告中表示,细则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主导的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改造方向为住宅和招拍挂出让住宅用地项目配建安居房的规划、建设、移交及监管活动。已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划定方案为政府主导的改造方向为住宅的项目,按照原方案执行。
建设管理方面,《实施细则》规定,政府主导的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改造方向为住宅用地的,扣除拆迁安置住宅用房面积后,原则上应按其住宅总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10%的安居房。招拍挂方式出让住宅用地的,原则上应按其住宅总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10%的安居房。
同时,对安居房需求较大的镇街(园区),可在10%的基础上通过“竞配建”方式筹集更多安居房源,竞拍上限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0%,即安居房最多配建面积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30%。
移交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无偿移交方式的接收主体应为政府机关单位或安居房运营机构。项目建设主体应与政府机关单位签订《不动产无偿转让协议》,并在房屋交付后60天内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将不动产权属登记在该机关单位名下。
房源分配方面,《实施细则》规定,各镇街(园区)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制定安居房分配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配建比例低于10%的项目,一般作为人才住房使用,超过10%部分,可作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等用途。
安居房采用配租和配售两种方式进行分配。租赁型安居房包括租赁型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产权型安居房包括产权型人才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符合条件的分配对象只能申请一种类型房源。产权型人才住房采用先租后售方式,自配售入住之日起租住满5年,可按不高于约定时点市场价60%的价格购买并登记产权。
安居房的租金价格、销售价格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租赁型人才住房的租金标准应不高于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60%,并实行定期动态调整。
供后管理方面,《实施细则》明确,租赁型人才住房单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到期后可按动态租金标准续签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单次合同期限为3年,东莞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合同到期后可通过年审续租,新入户人员的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政策性租赁住房单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总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监督管理方面,共有产权住房的评估价格,采用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等方式,参考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确定。共有产权住房的个人产权份额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占评估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分配对象不得分割个人产权份额以及增购政府产权份额。政府产权份额由安居房运营机构代为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