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速公路故障车辆免费拖曳、针对互联网广告乱象明确了新要求……9月起,又有一批新规正式实施,看看哪些会影响你我的生活~
四部门携手打造小区配套幼儿园“五同步”建设升级版
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共同修订了《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戳蓝字了解详情),《办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
《办法》要求各地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中配套幼儿园的规模,原则上按城镇住宅小区规划居住人口数量或建筑面积进行测算。配套幼儿园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浙江针对互联网广告乱象明确了新要求
9月1日起,新修订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
针对互联网广告乱象,新《条例》明确了新要求。如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审核含有链接页面的广告内容时,应当一并审核所链接的下一级页面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内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广告展示页面中标明广告发布者名称,明知或者应知存在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等。
游戏广告不得含有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还对房地产广告、化妆品广告、美容广告、纪念品广告和收藏品广告作出了特别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通过全省统一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违法广告。
浙江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
省医疗保障局印发的《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戳蓝字了解详情)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方案》扩大了服务对象的范围,鼓励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自愿进入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
通过此次改革,浙江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在药品范围和定点医药机构上将实现全覆盖,对所有医保支付药品实现在线交易、实时监控,坚持所有药品价格必须不高于全国最低价,鼓励价格有明显优势产品优先进入,堵塞了非招标药品价格畸高的漏洞,从而提高医保基金的绩效。
此外,还未纳入平台的其他药企生产的药品,省药品采购平台将始终保持开放,对符合政策要求的药品,都可以继续申请纳入集中采购。
浙江出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基准规定》公布了26张专用裁量表以及1张通用裁量表。同时规定了允许设区的市结合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及规模等实际,在裁量表确定的基础上调整(增加或减少)罚款金额,调整幅度(增加或减少的金额)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内,调整后的金额不得低于或者高于法定罚款数额。
浙江高速公路故障车辆免费拖曳
《浙江省公路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对于停留在高速公路主线上的故障车辆、事故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免费拖曳、牵引至最近出口外的临时停放处,司乘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委托养护作业单位进行公路养护的,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养护作业单位并签订养护作业合同。
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路况水平。
浙江明确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规则和程序
《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规则和程序,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司其职、信用监管的现代治理模式,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降低市场准入成本,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拖欠款项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商务部、发改委、工信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细则》指出,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此外,《细则》对“回收拆解行为规范”和“回收利用行为规范”等作出明确规定。
保健药品等8类药品不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国家医保局印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药品目录》进行管理。8类药品不再纳入《药品目录》,其中包括: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保健药品;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等。此外,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可以调出《药品目录》。
客运班车允许乘客沿途灵活下客
交通运输部发布2020年第17号部令,公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途经路线。在遵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沿途下客。此外,国家鼓励开展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明确定制客运车辆可以不进站,可以自行决定日发班次,按照旅客需求灵活确定发车时间、上下旅客地点。
科研单位、科研人员注意,这些行为均违规
科学技术部印发《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组织“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均属于违规行为。违规行为涉及科学技术活动的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造成特别严重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对违规单位和个人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关资格。
降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门槛
工信部印发新修订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每一辆新能源汽车产品建立档案,跟踪记录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实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此外,新版《规定》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实施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为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春耕肥储备三部分,储备总规模统筹考虑国内化肥产需及进出口形势,在每一承储责任期结束后进行动态调整。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申请贷款解决,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年度储备时间内,如遇宏观调控需要或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国家可指定相关企业对储备化肥行使优先购买权。
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有变化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不得随意弃置、掩埋、焚烧农用薄膜
农业农村部、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网点、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或其他组织等应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