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先生是滨江某小区业主,平时都在外地做生意。2013年,他花1200万元买下一套270平方米的房子,当时开发商承诺买房就送两个车位,可让他没想到的是,2018年,开发商又以52万元的价格,将这两个车位出售给了隔壁另一位业主。
事后,雷先生多次和买主、开发商协商,但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他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滨江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原告雷先生有权占有、使用案涉两车位。
事后,开发商不服判决,又提起上诉。(快报2020年4月29日曾报道)
近日,杭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开发商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院经审理认为,雷先生与开发商于2013年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于2014年就案涉车位签订《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两份,同日双方办理了车位交接手续,上述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
根据上述协议,雷先生对两车位合法占有,其占有使用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相对而言,开发商关于回收车位的条款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该条款无效,对雷先生并无约束力。
尽管法院的一审、二审都确认了雷先生对这两个车位的占有使用权,但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雷先生说,二审判决下来以后,他先后联系了物业和开发商,但两边都不肯解决问题,自家门口的两个车位,至今仍然是隔壁邻居在使用。
“我们这个小区比较特别,排屋和别墅的车位都是在住户家门口的,这两个车位正对着我们房子地下唯一的出入门,现在车位被人占着,装修的车没地方停,导致我根本没办法开始装修。“雷先生很苦恼。
他找物业,物业答复说,车位已经交付给其他业主,需要联系开发商处理;雷先生去找开发商,开发商总推说在讨论方案,让他再等一等。
“他们答复我说,会把情况告知隔壁邻居,也就是目前车位的使用人,让对方去起诉,他们要等法院判决下来之后再处理。那我说对方如果不起诉怎么办?开发商说那也没办法,让我慢慢等。”雷先生说,法院起诉、审理、判决是需要时间的,这样一来,接下来几个月,他仍然没法回收车位。
为此他又找到了一审的法院,昨天滨江法院工作人员答复,既然雷先生已经拿到了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而且判决已经生效,在对方不配合交付车位的情况下,雷先生可以向滨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