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伟先生在6月23日《南方农村报》撰文指出,政府中心论压垮留用地政策。留用地政策是帮助失地农民获取土地增值收益的一个有益尝试。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这一政策缺少国家法律的硬性支撑,因此很难逃脱消亡的宿命。
问题的关键在于,现有的土地制度限制了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利,而政府则可从中获取暴利。《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或村集体无权改变土地用途,也无法直接和开发商或城市居民交易。农用地要变为建设用地,必须经过政府征收,在土地用途转变的同时,土地权属也已易主。
在农民手中,只能长出庄稼和蔬菜的农用地,经过政府的征收,则变成了可以长出工厂和商厦的国有建设用地。在这个过程中,农民得到了有限的征地补偿(且不说普遍存在的拖欠补偿、补偿不公的现象,即使按照现有的法律全数补偿,也无法满足按照"公平市价"计算的"公正补偿"标准),而政府则可以将土地低价买进、高价卖出,凭空生财。政府的热情一旦被调动起来,在权力不受约束的情况下,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况几乎不可避免。事实上,土地财政已经成为不少中国地方政府隐秘的运行逻辑:它们高举城市化的大旗,占领政治正确的高地,无视农民的意愿和土地权益,大肆圈占土地。
实质上,留用地政策是有利于失地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一项折中政策,但它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土地征收过程中收益分配的格局,农民能否获益、获益的多寡都取决于政府的良心,而非刚性法律的规定。
改革开放初期,珠三角一些农村打擦边球,利用村中的宅基地或集体土地引入外资修建厂房、创办企业,土地转用后的级差收益留在村内,从而书写了珠三角农村发展的一段传奇。
假如农民可以在政府的土地规划内,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批准,在改变土地用途的同时实现土地使用权的变更,而省去政府部门多余的征地程序。那么,政府没有土地财政的利益驱动,完全回归到审批、规划的职能本位,征地行为自然理性,而失地农民也有了从土地获取长远收益的可能。
(釜阳 南方网(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