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湖寮镇山子下村村委会的留用地指标被村官私自贱卖,在指标被国土部门落实后,村民遇到了留用地的追讨难题。原本旨在保障失地农民生计的留用地,此时却成了村民难解的心病。据记者了解,山子下村村官贱卖留用地指标并非孤例,此类现象在当地非常普遍。
留用地政策有着与其他征地补偿安置 措施不同的本质属性。借用某位学者的定义,所谓"留用地制度",即政府通过优惠条件提供留用地,留用地隐含的地价是对征地补偿的补充,表现为留用地开发经营带来的长期收益或就业岗位。土地是一种原生性财富资源,作为征地补偿款等一次性现金补偿,虽然可以通过投资等渠道实现自我增值,但相对于留用地这一固定资产而言,不免显露出更强的消耗性。特别是对于许多失地农民来说,留用地制度更为他们创造了低成本的谋生手段。
然而,就是这样的制度安排,在部分官员的描述中,生命活力几乎已经消亡殆尽。反观之,权力的过分干预和交易各方权责的严重不对等,是导致留用地制度日薄西山的重要原因。
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留用地安置的实质是土地产权性质的转换与转移,交易主要发生于征地单位和失地农民之间。不过,由于超级强势主体——政府的参与,特别是游戏规则的制定权完全掌握在其手中,因此本来以各方平等谈判为基石的产权交易,却在权力的干预下变得异常复杂。
首先,指标化是留用地政策蜕变的第一步,而这正是"政府中心论"主导下的直接结果之一。征地行为是催生留用地出现的根本原因。因此,从理论上讲,留用地拨付应与征地行为所直接触发的其它补偿的发放保持基本同步。然而,留用地安置方式,却远远没有获得与征地补偿款相比肩的地位。根据有关土地管理法规,征地补偿款不按时足额发放,可以使整个征地行为的合法性完全丧失。然而,留用地却可以凭指标形式,向失地农民打"白条"。对于个中原由,政府给出了诸如要符合规划、用地报建等林林总总技术性的解释。但无论如何,话语权始终被政府单方面掌控,只获得虚拟产权的失地农民完全处于受制于人的被动地位。
其次,虽然土地并未发生实质性的产权转移,但指标的分配却意味着有关留用地产权交易协议的初步达成。而在指标落实的过程中,作为产权交易主体一方的失地农民,其基本的谈判权力被再次剥夺。指标何时兑现,落实于何处地块,对他们来说,均是未知数。
再次,留用地指标化所产生的产权信贷成本被政府巧妙规避。留用地指标,其实质是政府向失地农民预支的一种产权信用。而对于一张兑付时间不可预知的土地支票,作为借贷方的政府在落实留用地--即兑付产权信用时--却无需向失地农民支付任何产权借贷成本。
由于政府没有履行将"留用地指标可以兑现、不会过期、不可转让"等事项告知失地农民的职责,手持不知何时才能兑现的"空头支票",失地农民出于经济理性,自然会作出低价变现的决定,到头来,他们只能自行承担因私自转移虚拟产权而带来的经济交易风险。
因此,无论是建设用地难审批,还是城市规划多限制,这些饱含官方色彩的解释,都难以触及留用地指标化问题的核心层面。唯有摒弃政府中心论,使涉事各方在产权转移中地位对等,留用地政策才可以真正摆脱日益消亡的宿命。
(付伟 南方农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