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十四五”期间,全省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20万套(间),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城市涉及11个设区市市区和26个县(市),共37个城市。
原则上有需求的城市均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确定为重点发展城市:
• 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设区市市区;
• 四大都市区核心区内的城市;
• 工业大市、大县。
重点发展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其他未列入重点发展的城市,可根据当地人口规模、产业发展等变化情况,报经省政府审定后调整为重点发展城市。
“十四五”期间,全省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20万套(间)。
“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
其他重点发展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上。
到2025年
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建立,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形成“浙里安居”的重大标志性成果。
到2035年
住房的居住属性更加凸显,住房供需实现动态平衡,住房保障体系成熟定型,基本实现住有所居现代化。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区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
新开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户型面积大的可以按间出租,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
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确定,或依据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
新开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
土地政策方面
加大产业园区政策支持力度,明确不仅产业园区内的存量工业项目,产业园区外亩均效益A类、B类龙头骨干企业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存量工业项目,也可以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由产业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或与工业项目企业联合投资建设,其中小微企业园区,必须由园区统一规划、建设。
明确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考虑安全、管理等需要,明确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独立成栋(幢)、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间)。
财税金融方面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10%以上)或土地出让收入总额(2%以上)中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等有关各级各类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涉及整体转让的符合条件项目,须经城市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变。其中,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须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