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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出台楼市救市“25条”政策
house.hangzhou.com.cn 2008年11月05日 14:16:13 星期三  来源:萧山网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8〕2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参与讨论<<<

一、积极引导住房合理需求,创造良好的住房消费环境

(一)调整购房入户政策。进一步调整完善《关于加强全区户籍管理工作的通知》(萧政发〔2003〕189号)中有关购房入户的政策,对购房者为非萧山区户籍人员(不含境外人员)在我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房(含存量房)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含)以上,经区公安、建设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申请办理1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萧山区非农户籍。具体操作办法参照杭州市购房入户规定执行。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由男60岁、女55岁调整为男65岁、女60岁。

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职工购买商品房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职工首套贷款购买的商品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全区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可按相应额度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允许杭州市其他区、县(市)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鼓励职工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

(三)实行购买商品房契税、印花税补贴。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个人购买萧山区范围内普通商品住房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所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四)实行存量房交易税收补贴。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萧山区范围内买卖个人普通住房的,买卖双方(均为个人)缴纳的税收收入根据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五)简化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手续。对出售自住住房,并在售房前后一年内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收取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六)明确界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对象。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七)暂停征收房产登记等相关收费。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购买萧山区范围内普通商品住房和普通存量住房的购房者(仅为个人),全额暂停征收其房产登记费、房产交易转让手续费、权属调查费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鼓励推行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

(八)鼓励城镇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在城镇房屋拆迁中,鼓励按市场化原则实行货币化安置,节约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

(九)加大政府购买力度。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和各做地主体,可根据需要,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在价格合理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可购买一定数量的中低价位的商品住房,以增加拆迁安置房房源。

进一步推进拆迁安置房市场化进程。在商品住宅用地公开出让之前,可明确一定面积、价格的拆迁安置房建设规模,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

三、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

(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十一)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房地产项目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未销售的房屋停止销售后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具体细则由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十二)适度调整出让价款支付期限。对自2007年1月1日至本《意见》下发之日期间已公开出让的房地产经营性用地,且受让人已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首期出让价款(包括定金)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调整《出让合同》约定的余下出让价款的支付时间,并由受让人承担相应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免交滞纳金,每期调整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十三)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对自2007年1月1日至本《意见》下发之日期间已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且《出让合同》约定须在2009年7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在受让人支付总地价款的70%后,可办理交地手续,相关部门凭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先行开展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动工建设,待受让人按批准的时限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再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对按期动工确有困难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增加不超过一年的开、竣工时间。

(十四)放宽新出让地块地价款支付期限和比例。对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允许受让人在12个月内付清出让价款,对起价总额在5亿元以上或规模较大的地块,其出让价款支付期限最高可达18个月;允许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O日内应缴的首付出让价款(定金)调整至出让价款总额的10%。

(十五)缓缴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和人防易地建设费。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证》时预收的物业维修基金,延至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证》时收取。

(十六)实行物业服务企业地方财政补贴。为支持我区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对经批准注册在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居民住宅小区中取得的服务收入所缴纳的税收,按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并专项用于小区物业管理。

(十七)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区级各职能部门及各镇街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要加强服务,提高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同时,要认真执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转发关于暂停征收15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萧政发〔2008〕74号)精神,确保涉及房地产的12个暂停征收项目落实到位【其中国土资源部门7项:征(土)地管理费、征地不可预见费、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三资企业)、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普通个人)、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普通单位)、土地登记特制证书工本费(单位)、土地登记特制证书工本费(个人);建设部门4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质量监督费;人防部门1项:工程质量监督费】。

(十八)加大支持和监管力度。各金融机构、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力度。对拒绝为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职能部门将对其通报批评,必要时依法进行查处。

(十九)鼓励房地产企业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进节能减排。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可享受研究开发费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目录,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享受相应的财税政策。

四、营造房地产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建立房地产市场分析机制。成立萧山区房地产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不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分析当前房地产形势,及时准确地发布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

(二十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通过政银企座谈会等方式,搭建银企对接的互动平台,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银行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增加有效的信贷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的正常合理信贷需求,有效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二十二)建立突发事件预案机制。制订针对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同时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处理机制。

(二十三)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通过萧山区房地产商会,加强企业自律,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提高企业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应对房地产形势变化的能力。

(二十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管理,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虚假广告等行为。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五)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加强对我区城市建设、城市发展、居住环境和房地产发展前景的宣传,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积极向外推介萧山房产,吸引更多的人才到萧山购房置业。同时加强对法律法规以及购房和购房投资风险等知识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作者: 编辑:熊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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