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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限购后再出“宁十三条”:严厉打击炒房卖号、捂盘惜售
house.hangzhou.com.cn 2016年09月28日 07:36:27 星期三  来源:人民网

继“限购”政策出台后,南京市政府再出“组合拳”来稳定楼市。

昨日,南京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宁十三条”,其中从加大土地供应、加大商品房上市供应、稳定商品住房价格、强化综合执法四大方面,共13条内容来体现稳定楼市的决心。

南京林业大学城市与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孟祥远认为:“‘宁十三条’最大亮点在于加强房产综合执法办公室对于楼市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打击。对于目前广泛存在的涉嫌或参与炒卖房号、捂盘惜售等行为进行依法严厉。这是一个比较大的变化,各个部门都在参与进来。针对市场乱象,政府出重拳。对于规范市场秩序,增加有效供应,改变土地紧缺预期,促进市场平稳运行。”

根据“宁十三条”,开发商也不能擅自调高售价,其指出“同期房源应一次性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价格,且批次申报面积不宜低于3万平方米,不得通过分批申报价格变相涨价。”

针对开发商捂盘惜售的行为,明确表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除明确开竣工时间外,还需明确所建商品住宅的上市时间和规模。未按合同开工上市的,将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罚。经督促仍未及时上市的,建设、国土部门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在房屋销售前不得参与土地公开出让市场竞买。”

不久前,在“一房难求”的局面下,南京中介公然刊出广告叫卖房号,房号价格最低18万元一个,最高叫价30万元一个,而这种“公开的炒作”人为地加剧了市场恐慌。

针对上述情况,“宁十三条”就规定“对涉嫌或参与炒卖房号、捂盘惜售等行为的开发企业及中介代理机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而且,南京市政府相关责任部门包括市房产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等将形成“合力”,共同打压市场炒房行为。

此次,“宁十三条”配合“限购”政策出台,孟祥远认为:“此次南京政府控制房价地价的决心不小,接连两天出台政策以稳定市场。南京市场已到高位,限购政策后,肯定有降温的效果,有利于南京楼市长期的健康稳定发展。”

但是,业内专家也认为,南京楼市供需矛盾仍然尖锐的情况下,房价短时降温会很难。但是,“限购”政策除了遏制实际的购买需求外,对买房人的心理影响也是比较明显的,因此,南京房价接下来会有一个趋稳的过程。

附全文: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意见

宁政办发〔2016〕1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75号),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加商品住房上市供应

1.加强房地产市场土地出让、开发建设、上市销售等环节的监管,督促开发企业严格履行开竣工合同。(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房产局)

2.对房价过快上涨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房源,符合销售条件的,价格主管部门积极主动服务,指导开发企业及时进行价格申报备案,经备案后的同期房源申报价格不再调整。对具备上市条件的,房产、建设、国土、物价部门加强督促。经督促仍未及时上市的,建设、国土部门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在房屋销售前不得参与土地公开出让市场竞买。(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物价局、市国土局、市建委)

二、加大商品住宅土地供应

3.加快商品住宅用地上市节奏,增加土地上市规模,确保完成全年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力争超额完成商品住宅用地500公顷计划。通过土地市场均衡有序供应,切实稳定土地市场预期。(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建委)

4.加强土地出让后跟踪管理,组织对全市已出让商品住宅用地的付款、开竣工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督促开发企业按土地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增加存量土地可上市房屋供应量。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的,严格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建委)

5.在土地出让合同中,除明确开竣工时间外,还需明确所建商品住宅的上市时间和规模。未按合同开工上市的,将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罚。(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产局)

三、稳定商品住房价格

6.开发企业应合理安排新建商品住房的销售节奏,同期房源应一次性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价格,且批次申报面积不宜低于3万平方米,不得通过分批申报价格变相涨价。(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房产局)

7.领取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应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及时对外销售。开发企业领取预售许可证后不销售的,价格主管部门不接受上调价格的申报。(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市建委)

四、强化综合执法

8.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或参与炒卖房号、捂盘惜售等行为的开发企业及中介代理机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任部门:市房产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等)

9.打击不实炒作,加大对虚假信息的打击力度,对发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制造“恐慌”氛围的行为,依法处理、严厉打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土局、市物价局、市房产局)

10.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南京日报、龙虎网等媒体发布商品房上市、销售等相关信息,引导市场增强理性。(责任部门:市房产局等)

11.市房产、建设、国土、规划、物价、公安、工商、金融办、人行南京营管部等相关部门及各区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各司其职、积极履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12.市政府成立房地产市场综合执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市房产局郭宏定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房产局吴春华副局长、市建委李真副主任、市物价局徐卫华副局长、市国土局冯雪渔副局长任副主任,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人行南京营业管理部、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成员。相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施行执法情况周报制度。(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房产局、市物价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人行南京营业管理部以及有关区政府)

13.市监察、督查部门要对各部门的履职情况及时督查。对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的,严肃查处和问责。(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作者:徐倩 编辑:张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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