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家庄市日前出台《石家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在相关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双方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开发企业必须保证承购人交付的首付款、分期付款及全额购房款全部汇入该项目监管银行的资金监管账号。同一预售项目由多家金融机构办理按揭贷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拨付的承购人按揭贷款资金,除按相关规定留存一定比例保证金外,其余部分应全部转入该项目监管银行的资金监管账号,由监管银行对预售资金实行严格的统一监管。监管银行应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并根据建设项目工程形象、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开发企业申报的资料,符合条件的,自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付款。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开设监管账户,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或擅自截留、挪用预售房款的,或不将预售房款打入所设定的监管银行指定账户的,一经查实,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
作者: 编辑:张梦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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