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楼市>> 楼市新闻>> 本埠要闻
禁止捆绑搭售!宁波给商品房及其停车位租售戴“紧箍咒”
house.hangzhou.com.cn 2017年12月20日 07:35:00 星期三  来源:浙江在线

1513595799446_5a37a397159bb8360a1b8759.jpeg

18日,宁波市住建委、市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品房及其机动车停车位(库)租售管理的通知》,该《通知》对商品房预售、销售、停车位(库)租售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通知》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规定内容:

(一)调整商品房预售许可最低规模。新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以宗地为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因建设规模偏大确需分批申请预售许可的,最后一批次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其余每批次不得少于5万平方米,各批次的申请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

(二)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形象进度。除绿色建筑商品房按《关于调整绿色建筑商品房预售条件的通知》执行外,其余建筑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形象进度明确为:低层、多层建筑(6层及以下)主体结构结顶;中高层、高层建筑(7层及以上)主体结构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

(三)严禁捂盘惜售和分批销售。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10日内(自取得预售许可证次日算起)将准售的全部住房房源一次性公开对外预售,不得分幢、分单元、分批预售。

(四)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在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备案价格制作车位(库)销售价格承诺书,并与商品房一房一价表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同步张贴公示;车位(库)预售许可证领取后应按一车位(库)一价进行公示,同时公示车位(库)租赁价格。

明确除销售价款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向购房人收取电商费、团购费、茶水费等其他价款或费用,不得以捆绑搭售强制购买车位(库)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五)加强车位(库)租售管理。规定商品住房项目附属车位(库),应当优先出售或出租给本项目内的业主、租赁人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有未出售的车位(库),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绝出租。

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中,明确车位(库)销售价格、租赁价格、价格有效期以及有效期满后的收费标准调整方式、程序等内容。

作者:记者 王凯艺 通讯员 廖鑫 编辑:张占军
更多>>  
稻田里种出“动物园” 
 
牛人!男子桥底打造私... 
 
华丽!白宫大修后内部... 
 
杭州“最美跑道”变 ... 
 

我也来说两句: 0条评论 查看评论
 会员登录名 密码 [注册]
杭州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网(包括杭州日报、都市快报、每日商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杭州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网(包括杭州日报、都市快报、每日商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杭州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杭州网联系。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10366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05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2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浙网文[2012]0867-091号 |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11041366号-1 |  浙公网安备:33010002000058号
杭州网(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
法律顾问: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宏利
Copyright © 2001 - 2017 Hangzhou.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