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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实施经济房销售管理细则答疑
2004年11月17日  10:38:03    杭州网

《杭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近日出台,暂停近半年的经济适用房销售工作很快将重新启动。连日来,众多市民致电本报咨询详情。为此,昨天本报特意走访了杭州市房改办,请专家为广大市民答疑解惑。

问: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要供应对象是哪些人?申购条件有哪些?

答: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杭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含未满35周岁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三)申请家庭(2人及以上)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48平方米);

(四)属中低收入家庭(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

问: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如何核定?

申请家庭上年度工资总收入状况,以单位或社区、街道核定盖章为准。

(一)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二)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无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街道盖章。

问:新政策为什么要取消原按职务职称确定申请人经济、住房准入标准?今后将采用什么标准核定?

答:(1)国发(2003)18号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出台,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是住房供应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因此,杭州市取消了原按职务职称确定申请人经济、住房准入标准。

(2)今后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为:按申请人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工资总收入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经济条件的标准。

问:已领了准购证的市民将按照什么顺序选购经济适用住房?对原已领证但不符合新政策的市民又将如何处理,是否意味着准购证将作废?

答:(1)根据新政策规定,本政策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摇号后已选房的,按原规定执行。已领取准购证但尚未购买的则分别对待:已婚无房户、年龄已满35周岁的单身无房户、现住房建筑面积48平方米(含所有住房)及以下住房困难职工和居民,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

(2)其他已领准购证但不符合第(1)条所述3个条件之一的,目前暂缓参加预登记和选房,待真正住房困难者解决完后,再视房源供应情况另行通知。

也就是说,已核发的准购证不会作废,今后杭州市将按照“谁困难、谁优先”的原则,根据市民的经济、住房困难程度逐步解决住房问题。

问:预登记范围、选房名单和选房顺序如何确定?

答:市房改办根据市建委提供的房源数、对已领证家庭的住房情况的初步复核结果和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数量,确定大致预登记范围。

市房改办根据预登记推出的房源数、预登记人数和住房情况的最终复核结果,按1∶1的比例确定选房名单,以《准购证》号码顺序作为选房顺序号。

 


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 秦正长    编辑: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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