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半年的酝酿,杭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细则近日出台。与以往经济适用房销售规则相比,无论是对“中低收入家庭”的界定,还是申购人现有住房面积的核定,以及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的控制,此次新版销售细则,明显体现该市力挤经济房“投资”泡沫的良苦用心。
四大条件锁定申购群体
新政策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必须具有以下四大条件:1、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部队人员);2、已婚[含未满35周岁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3、申请家庭(2人以上)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48平方米);4、属于中低收入家庭。
住房准入条件之一为“申请家庭(2人以上)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新政策明确,除职级标准取消外,核定家庭住房面积时采用“一人户按两人计算”的标准,一人户现住房面积按两人计算,需小于24平方米。超过24平方米的,不得申购。
精确控制七类住房纳入核定范围
此次核定申购者住房建筑面积,摒弃了原先单一的核定标准。原先以申请人夫妻双方已享受实物分房的建筑面积,作为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而此次调整为,按申请人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
新版销售细则规定七类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面积核定范围。它们是:1、承租的公有住房;2、已购买的房改房;3、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4、申请建造的批地住房,含“撤村建居”住房;5、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6、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7、已交易出售的所有住房。
新政策还明确,申请家庭成员属外地城镇户口的,其所在地已享受实物分房,或拥有其他住房的建筑面积,一并算家庭已有面积。
如此一来,那些事实上已经具有一定居住水平的大批申购者,将被拒之门外。从而腾出足够的房源,满足真正需要的市民。
狙击投资明确“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第四条明确了“中低收入家庭”的计算方法。实施细则将申请人大致区分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企业单位职工”和“无业”3种类型,分别由所属单位或社区、街道核定家庭工资总收入,并加盖劳资章和公章确认。这一新变化,无疑有助于消除虚报收入现象。
细则第四条关上了“投资者”的大门,挤掉经济适用房销售中的投资泡沫成分,保障真正“中低收入家庭”急需住房的需要。
控制户型经济房真正“经济”
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中小户型,中套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4人及以上家庭享受供应标准;小套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3人及以下家庭享受供应标准,高层、小高层住宅相应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
杭州经济房曾经因为户型面积过大,出现160平方米,甚至更大的户型,产生“经济房不经济”的怪现象。新版细则严格控制户型面积,一来让更多的申购者买得起经济适用房,二来可以因此规划出更多的房源,让更多的申购者如愿住上经济房。
控制比例1比1确定选房名单
该细则规定,每年第一季度由杭州市建委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房房源供应数量和地块具体情况;市房改办每年分批次向社会进行公开销售经济适用房。市房改办根据推出的房源数与预登记人数,按1比1的比例确定选房名单,以《准购证》号码顺序作为选房序号。
《实施意见》出台前按规定已经购买或签订买卖合同或摇号后已选房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房购买价格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
购买面积在标准面积以内部分,按标准价购买;超过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其房价参照签订经济适用房销售合同时的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与市场接轨(具体价格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计算:购房款=(可享受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标准-已有住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房价格+(已有住房建筑面积+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可享受的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标准)×经济适用房商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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